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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,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集中公布了多起違反海關監(jiān)管規(guī)定的案件,這些案件均與農(nóng)藥出口有關。具體情況如下:
草甘膦出口案
2025年4月22日銘武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一般貿(mào)易項下80%草甘膦可溶粒劑50,000千克,申報價格FOB 104,422.6美元。經(jīng)查,上述貨物實際為888 g/kg草甘膦,出口需提供《農(nóng)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》。經(jīng)計核,上述貨物價值人民幣748,678.72元。上述事實業(yè)已構(gòu)成違反海關監(jiān)管規(guī)定的行為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》第十五條第三項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(一)》(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)第八條第七項第一目、第九條第二項、第十條第三項、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(guī)定,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:科處罰款人民幣7.4萬元。
滅草松出口案
杭州凱克貿(mào)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韻輝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以一般貿(mào)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480克/升滅草松水劑27,993.6千克至坦桑尼亞,申報總價為CIF 121,046.4美元。經(jīng)查,實際貨物為155 g/L滅草松,出口需提交《農(nóng)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》。經(jīng)計核,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821,854.33元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》第十五條第三項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(一)》(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182號)第八條第七項第一目、第九條第二項、第十條第三項、第十二條第二項,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:科處罰款人民幣8.2萬元。
聯(lián)苯菊酯出口案
南京海歌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安煌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以一般貿(mào)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100克/升聯(lián)苯菊酯乳油21,600千克至加納,申報總價為CIF 78,942美元,申報商品編號為3808911990,報關單號為222920250002052986。經(jīng)查,實際貨物為15%啶蟲脒+5%氯氰菊酯,出口需提交《農(nóng)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》。經(jīng)計核,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533,499.18元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》第十五條第三項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(一)》(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182號)第八條第七項第一目、第九條第二項、第十條第三項、第十二條第二項,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:科處罰款人民幣5.2萬元。